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土地和灌溉部关于斯里兰卡麦麸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麦麸颗粒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土地和灌溉部关于斯里兰卡麦麸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所指麦麸颗粒,是指小麦籽实经加工后产生的麸皮副产品,其原料小麦,应来自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Tilletia controversa)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Tilletia indica)的地区,且不带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输华麦麸颗粒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由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土地和灌溉部(以下称斯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当地考验查证或文件审核检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1. 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筛选制度,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发现不符合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 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的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生产设施不得用于动物源性饲料生产。
3. 生产企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应包含湿热处理,技术方面的要求为:在温度85℃、相对湿度80%的条件下,湿热处理不低于5分钟,并配备霉菌、沙门氏菌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设施和能力。
4. 生产企业应针对安全卫生项目制定自检自控计划。斯方应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每月至少开展1次官方符合性抽样检测,确保其产品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一旦检出不合格,立即暂停相关企业输华并向中方通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1. 输华麦麸颗粒应使用包装运输,包装袋应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包装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识“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相关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做消毒灭菌处理。斯方应确保每批输华麦麸颗粒产品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2. 输华麦麸颗粒应与原料和别的产品分开存放,实施物理隔离,采取比较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被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麦麸颗粒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动物粪便或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斯方通报,并根据不合格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生产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斯里兰卡麦麸颗粒输华等措施。